近日,市科技局印发了《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自身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不同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的处罚工作环节。其质量和水平,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0月28日,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对省级科技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为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适当行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基准》。
二、起草依据
本次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文件依据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科字〔2023〕122号)等。
三、起草过程
市科技局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照省科技厅公布的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组织相关处室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各县区的意见建议,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办法》《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办法》和《基准》最终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1条,对科技行政处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进行了解释,对科技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减轻情形、从重情形、申请听证、法制审核、执法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基准》针对2项科技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4项违法行为,结合违法所得、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级裁量标准,将每个处罚事项分解、细化,解决具有一定弹性的裁量幅度不好把握的问题。
1. 裁量基准要素。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5项裁量基准要素内容。
2. 第1项行政处罚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序号为“1”,此项违法行为制定依据为《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3. 第2项行政处罚为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包括序号为“2”的3项行政违法行为,制定依据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和《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五、其他说明
对于未纳入《实施办法》《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执法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办法》《基准》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全省各级科技系统的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该文件拟施行日期是2025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