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1342804570/kxjsj/2024-000006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12-05
 文  号  临科字〔2024〕3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2024-12-05   作者: 点击数:  

市科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1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4124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科技行政部门实施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做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违法时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

(二)当事人是否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

(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或连续的时间、方法或手段的恶劣程度、危害的对象等;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科技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科技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销毁或者转移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六条 科技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科技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信访、案件投诉、重大案件备案等形式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对提供虚假 信息或骗取 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证明的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技术信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予

处罚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2.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从轻

处罚

1.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处罚

1.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有违法所得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罚

1.胁迫、利诱他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2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 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 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十九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

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3.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从轻 处罚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罚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罚

1.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情节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3

科技中介服 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在 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 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

处罚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2.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从轻

处罚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罚

1.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有违法所得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罚

1.胁迫、利诱他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4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 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 处罚

1.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在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规范。

从轻

处罚

1.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被发现后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有以上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罚

1.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且有违法所得的;

2.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罚

1.胁迫、利诱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有违法所得的;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且有违法所得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且有违法所得的。

有以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章: 《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临沂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一条: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闭窗口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主办 市政府网站群技术支持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1 鲁ICP备2025159247号

服务热线:(0539) 7030001 8313320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