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临沂市‘市长创新奖’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科技奖励是鼓励在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进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省、市高度重视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我市长期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极大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了我市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2017年5月31日,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讨论,征求意见,专题论证,反复修改,《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7〕55号的形式正式印发。《方案》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2020年10月7日,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令第731号形式正式印发,并于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在《方案》和《条例》中之所以设立这样项的条款,国家科技部副部长黄卫在2017年6月面向新闻媒体解读《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时进行了明确回答,主要是“针在对政府类的科技奖励名目和层级过多、科技人员报奖负担重等问题”。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奖。
《条例》正式印发之后,我局专门到省科技厅就“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进行了汇报和咨询,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指出,“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即指不能由财政拨付科技奖励奖金,也指不能用财政经费进行科技奖励评审等活动,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改革精神和科技奖励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当前,我们正密切关注国家和省关于科技奖励的最新动向,尤其是先进地区在优化完善科技激励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适时制定具备临沂特色、符合国家科技改革精神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科技激励制度。同时,我们也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科技厅的大力指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力量设奖。对于您提出的设立“市长创新奖”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前期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将适时到有关县区、企业、科研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同时,也将择机诚邀您一起到推行较好的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共同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奖励激励机制建设,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