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沂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8日
临沂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集聚国内外创新要素和智力成果向我市汇集,助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活动,通过产学研合作实施联合研究、委托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联合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化工、电子基础零部件、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等我市重点产业。
第四条 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总体目标是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搭建“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服务体系。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五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形式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新产品设计、工艺设备研制改进、人才引进培养等科技合作项目,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建立科技创新共性平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解决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和成果转化。
(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
(四)联合建立中试基地。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联合建立中试基地,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中试基地进行孵化和中试放大并逐渐产业化,提高技术成果成熟度,降低市场风险。
(五)促进人才交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互相交流任职,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建大学生实践基地、共同培养实用型人才。
(六)开展人才培训。充分发挥高校教学和培训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选送到高校进行先进技术和管理培训,或由高校直接派出专家教授到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并提供指导。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六条 从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经费中切块,设立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与会议决策相结合的评审立项机制。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范围
(一)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设立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专项,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联合研究、委托开发、技术引进等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每年择优立项支持10—15项,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军民科技融合协同创新。加强军地科技交流合作,培育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军民融合)项目,对企业与军事院校、科研院所和具备军工背景的地方高校、十二大军工企业集团开展的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共同制定产业联盟标准、协同推进共性产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产学研协同创新。
(四)支持各类创新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和引导建设一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为产业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五)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壮大技术转移市场,支持高校院所在临沂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中心,加快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向企业转化应用,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挂牌交易,交易成功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不予支持情形。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违法事件,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以及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临沂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加强对产学研合作专项项目的管理。临沂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报市科技局;市属单位直接报市科技局。
(二)临沂市科技局负责对各县(区)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复核,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性、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拟补助对象。评审、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临沂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临沂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分配方案,并商请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监督机制。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各县区及其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科技局逐步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自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对项目资金改变用途、挪用、骗取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列入政府征信系统黑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从市科技局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合作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 4月 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