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临政办字〔2019〕88号,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关于《方案》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科技奖励制度是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确立了实行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调整奖励对象要求、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强化奖励的荣誉性等重点改革内容。2018年11月12日,经十一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号),进一步明确了省级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指导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也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优化和改进我市科技奖励工作,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市委关于深化改革的整体部署要求,市科技局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临沂实际,制定了《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进行补充完善后,并经市经济体制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最终于9月6日以“临政办字〔2019〕88号”印发实施。
二、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我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总的思路和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服务高质量发展、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具有临沂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与省《方案》相比,我市《方案》有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提升,有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在完善提升方面:
(一)合理设置奖项奖种。按照国家和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将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市科学技术奖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0项,其中,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原则奖励1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技术发明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占比调整为1:4:5。
(二)突出科技奖励的公开性和荣誉性。参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把增强科技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作为重要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进一步突出科技奖励的荣誉性,取消由财政出资的科技奖励资金。
(三)强化科学技术奖的作用。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使科技奖励设置更加规范有序、成效作用更加明显。配合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将技术标准纳入科技进步奖申报范畴。
(四)建立科技奖励评价体系。紧密结合我市重点工作,以应用科学研究为重点,构建了以绩效评价为重点的科技奖励评价体系,突出了科技创新的质量和贡献,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市技术发明奖更加突出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市科技进步奖更加突出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五)加强科技诚信制度建设。强化申报、提名和评审各个环节的监督,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名者和评审专家,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科技奖励活动。
(六)增强争取国家奖和省奖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奖表彰范围,按照《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的规定,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家级二等奖和省级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在调整方面:
(一)明确市奖提名制度。省《改革方案》规定,省科学技术将实行专家提名、组织机构提名、部门提名三种方式。由于我市符合条件的专家和组织机构相对较少,大多都要参与市奖的申报,所以仍采取原有的提名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及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其他部门进行提名。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奖。由于我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尚不成熟,国办函〔2017〕55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市级科技奖励是可行的。对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参照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