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2.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4.研究方向符合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
5.拥有稳定的研发机构、科研团队或科技服务队伍,专职科技人员或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人;
6.与境外单位建有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7.在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牵头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或者近3年参与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
(2)近3年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单次与会5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5场以上,或者近2年连续举办国际科技交流系列活动(单次与会10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2次以上。
二、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一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在境外设有研究中心等实体研究机构。
三、申报国际创新园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一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科技园区,总面积不小于1000亩或办公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2.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或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家;
3.园区内外资或合资企业不少于5家;
4.园区内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2个。
四、申报国际示范基地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一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其中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2.以事业单位为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应设有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近2年资助经费总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一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2年跨境转移技术总计3项(含)以上,且成交到账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六、国合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申报;
3.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4.省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5.省科技厅公示认定结果;
6.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
来源:《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