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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2024-06-20 17:47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最关键一环,是“最后一公里”,也是“最初一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从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在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路径中均涉及到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合法有效的“技术合同”是科技成果持有者的“保护盾”那么,如何利用这个“保护盾”来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呢?民法典有解答!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对即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签订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同时应当注意,落实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技术合同中,同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2.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3.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技术合同标的涉及的项目的名称,当事人应当准确约定。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成果权益归属 :

首先应按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约定的,归属情况如下: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共1260条,第三编“合同”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共有380条,占据民法典30%的篇幅。在“典型合同”中,包括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在内的十九类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该类合同往往具有典型性。

“技术合同”编在民法典中位列第三编“合同”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第二十章,从第843条到第887条,分别将“技术合同”细化为:一般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在民法典的帮助下,科技成果所有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在将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根据需要选择可适用的技术合同类型,合法运用民法典的保护,安心将自己的技术成果带出实验室,真正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来源:佛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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